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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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03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文山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371號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2項、第40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371號簽結在案,有桃園地檢署113年6月25日簽呈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備註」欄內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鑑定書1淡褐色晶體1包毛重17.8062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17.0713公克,取樣量0.0626公克,驗餘量17.0087公克,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9.3%,純質淨重135375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30371號卷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