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債權人 盧建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紀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6月18日」起算?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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