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無權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 黃順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無權處分事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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