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17號聲請人 鄭在提 相對人即應受輔助宣告之人
鄭景分 利害關係人 劉秀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鄭景分(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鄭在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在提(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鄭景分(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相對人幼時即經常發燒、抽筋,而傷及腦部神經,智力發展遲緩,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辯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茲為保護相對人之自身財產,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且請求選定聲請人鄭在提為相對人鄭景分之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母劉秀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倘不符監護宣告之要件,請求改為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為輔助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第15條之1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及戶籍謄本為據,且經本院囑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鑑定,本院於106年10月12日至彰化醫院,並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過程中,相對人能回答如己身上網狀況與曾替網友做那些事情等情,惟對於日常生活事務處理能力明顯缺乏乙節,鑑定人即彰化醫院 李景嶽 醫師診斷相對人之精神狀況後,認為相對人患有輕度智能障礙、併有思覺失調症,目前仍與父母家人同住,個人衛生及三餐進食均可自行處理,基本日常生活無礙。平日協助照料失智之祖母之餘,多無所事事。偶爾會外出閒逛,亦會使用小額金錢購買生活用品,簡單算術尚可,對於較複雜之事務,例如買賣契約之內容與責任、或身分證借予他人使用的適當性等等,則無法正確理解與判斷。依相對人病史病症,及鑑定時的精神狀態,目前其心智狀況,屬輕度障礙範圍之智能不足表現、並有輕度思覺失調症之殘餘症狀,其語文表達能力略差、判斷力及應變能力亦不佳,因此對於外界事務之知覺、理解、與判斷能力,顯較一般人為弱,無法獨自處理自身稍複雜之事務。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給予經常性協助之必要,且回復之能性低,鑑定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辯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可為輔助宣告」等情,此有該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徵相對人雖較於普通人之處理事務能力程度為低,但相對人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尚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仍有受輔助之必要,且聲請人於鑑定時表示:倘相對人不符監護宣告之要件,聲請改為輔助宣告等語,故本院裁定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另據聲請人陳稱:本件聲請目的係為避免相對人持續受騙,在外積欠債務,聲請人不堪債權人騷擾及被逼償還債務,故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藉以免除日後償債之責云云。末查,相對人因幼兒時期罹病而致患有輕度思覺失調症,前以述及。然聲請人與利害關係人均應自忖:對於相對人平日教育或約束,是否有未盡之處?對於相對人曲解愛情觀與男女相處之道,是否須另覓其他資源予以導正?是否對於相對人使用網路結識交往對象有效控制?是否對於相對人重要證件加以保管與維護?本院認聲請人與利害關係人就上開照管相對人事項,均有不足疏漏之處,況監護宣告制度立法目的絕非使監護人卸責之徑,是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自應就相對人之教育、約束上,付出更大心力盡其督導之責,附此敘明。
五、本院審酌聲請人鄭在提為相對人鄭景分之父親,相對人現未婚,且無子嗣,聲請人應較其他親屬更能負擔受監護人平日生活照護之責,並妥善維護相對人之權益,故本院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考量,並參酌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爰選定聲請人鄭在提為相對人鄭景分之輔助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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