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 蘇郁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