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51號原告丁○○
丙○○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認為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49
5號拆屋還地事件之和解筆錄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並非認為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應屬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請求繼續審判之情形,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高楚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