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告 劉邦安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複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陳映青 律師被告 王新添 訴訟代理人 王榮華 被告 王義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新添地址「臺北市○○路○段○○○巷○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101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