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 楊東仁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被告 楊施桂枝
楊莊怨 楊忠貴 楊保章 楊岱錚 楊 李富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複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楊豐宏 楊慶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1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