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3號原告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訴訟代理人 湯昆福
劉偉昌 王明信 原告與被告 賴佳享劉玉花劉秋桂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29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62,512元【計算式:1,637元(彰化縣○村鄉○○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81.10+224.45)平方公尺+7,100元(彰化縣○村鄉○○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07.37平方公尺=1,262,5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296元,尚應補繳2,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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