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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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宜蘭縣五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錫琴 訴訟代理人 林毓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陳文慶 │兆豐商銀宜蘭分行│五結鄉農會│104年6月15日│72,500元│CA0000000││├─┼─────────┼─────────┼─────────┼─────────┼────────┼────────┼──┤│2│陳文慶│兆豐商銀宜蘭分行│五結鄉農會│104年7月15日│87,600元│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