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茂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政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