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87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吳黃根爾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曉青 被告 吳承翰 送達代收人吳曉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所為101年度基小字第1870號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及送達代收人「 吳曉菁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曉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俞妙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