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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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陳宗毅:㈠曾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0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44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548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㈣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93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㈤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㈥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01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㈦於100年間,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31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㈧上開㈥、㈦所示之罪,經本以100年度聲字第42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㈨上開㈤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10月、㈧所示之有期徒刑9月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8月27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2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6月24日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準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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