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字第228號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被上訴人峻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榮 被上訴人 林彤妤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
確認被上訴人間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之買賣關係、同年6月26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
被上訴人林彤妤應將前項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於103年6月2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峻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峻洲公司)於民國102年2月6日向上訴人辦理商務卡。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42)及其上同段505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21樓之5,下稱系爭房地)原為峻洲公司所有,詎峻洲公司於103年6月25日向上訴人申請調高信用額度成功後,於同年6月26日即將房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林彤妤。峻洲公司103年5月22日繳款後,新增之信用卡帳款隨即不再繳款,積欠上訴人消費款新台幣(下同)本金995423元,上訴人債權並未因被上訴人公司出售系爭房地而受償,峻洲公司復於103年6月27日出現跳票記錄,顯示峻洲公司財務已惡化,而林彤妤為被上訴人公司會計,明知峻洲公司財務不佳,林彤妤買受後亦未搬進居住,顯見林彤妤無居住需求,被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乃虛偽通謀,係為躲避債權人追償,以買賣之名行脫產之實,故被上訴人二人於103年5月30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103年6月2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關係均不存在,應屬無效,林彤妤應負回復原狀義務,峻洲公司既怠於行使權利,上訴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峻洲公司請求林彤妤塗銷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又,縱令被上訴人就房地之買賣被認定為真正,峻洲公司以低於市價甚多價額,出售予林彤妤即有損害上訴人之債權,林彤妤為峻洲公司會計,深知峻洲公司財務狀況,其協助公司脫產,該脫產行為已陷峻洲公司無資力清償債務,上訴人
103年11月4日知悉被上訴人間有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不動產之行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間就房地於103年5月30日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於103年6月2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間就房地於103年5月30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103年6月2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關係均不存在;林彤妤應就以買賣為原因於103年6月2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二人間於103年5月30日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於103年6月2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及林彤妤應就以買賣為原因於103年6月2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三、被上訴人之抗辯㈠峻洲公司以:系爭房地係 林昊雷 向峻洲公司購買,借名登記
林彤妤為所有權人,並非通謀虛偽。峻洲公司因系爭房地買賣,而清償積欠星展銀行700萬元之債務,足認峻洲公司並非規避債務而故意脫產等語,資為抗辯。
㈡林彤妤則以:伊與峻洲公司就系爭房地之買賣,資金來源由
伊自身積蓄、伊父母提供及伊對林昊雷之債權抵償,並非虛偽。且系爭買賣契約於兩造合意即已成立,價金之交付本非買賣之成立要件。又被上訴人間倘有規避債務之意圖,根本無庸拿出700萬元償還星展銀行等語,資為抗辯。
四、不爭執事項㈠系爭房地為峻洲公司所有,於103年6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
(原因發生日期103年5月30日),移轉登記為林彤妤所有(謄本及登記案影本見原審一卷68頁至87頁)。
㈡峻洲公司因積欠上訴人債務,經上訴人訴請臺北地方法院於
103年11月28日判命應給付0000000元本息確定(臺北地院
103年訴字第3897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見原審一卷第104、105、112頁)。
㈢林彤妤原係峻洲公司會計,於103年1月與峻洲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國榮兒子林昊雷結婚,104年2月間離婚。
五、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先位聲明:㈠確認被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於103年5月30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103年6月26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㈡林彤妤應就前項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於
103年6月2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備位聲明:㈠被上訴人二人間就系爭土地於103年5月30日之買賣債權行為及103年6月26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關行為應予撤銷。㈡林彤妤應就前項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於103年6月2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六、本院判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就訟爭不動產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係通謀而虛偽意思表示,是否可採?㈠被上訴人間雖以:兩造間以價金800萬元之合意,完成訟爭
買賣,林彤妤於簽約時,即先給付110萬元,並於同年6月25日自伊之中國信託銀行(以下簡稱:中信託)帳戶匯款70
0萬元予星展銀行,用以清償峻洲公司原設定抵押之700萬房貸,塗銷該抵押登記等語抗辯。就此,林彤妤主張其於
103年6月25日囑由林昊雷電匯700萬元予星展銀行,固據提出其在中信託屏東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摺為證,並陳述該700萬元之來源,謂其中之400萬元係其父母交由林昊雷轉匯予伊,又因林昊雷積欠伊債務,故而於103年6月24日、25日將以現金334429元、64000元、98000元、100000元、100000元、303571元匯入伊之帳戶清償,伊另有200萬元積蓄,因甫生產未久,行動不便,乃交由林昊雷匯入伊帳戶云云(本院卷第61至63頁)。惟查:
⒈林彤妤所提出之該帳戶存摺(同上卷第63頁背面),(經
整理如附表2),其中編號2、3、10(金額依序為200萬元、334429元、303571元),均由峻洲公司所轉入(峻洲公司之合庫帳戶),業據本院調得林彤妤中信託帳戶(本院卷第59頁)、峻洲公司合庫帳戶明細(外放),核對明確,僅於編號4、編號8所示之各200萬元,始係從林昊雷之第一銀行帳戶轉入。至於編號5、6、7、8所示現金匯入之款項,林彤妤雖稱係林昊雷負債對伊所為之清償云云,非但未據舉證以實其說,且衡諸事理,林昊雷既於103年6月24日已在銀行以轉帳方式,轉入編號2、3、4之款項,則其當無於同日再另以存款機分四筆存入各該款項之理,況林昊雷於翌日(6月25日)又跨行轉入
200萬元,此不同之處理方式,異於常情,更顯林彤妤所述,僅係為拼湊700萬元而為上詞。
⒉林彤妤係101年12月間任職峻洲公司,104年1月離職退
保(本院卷76頁背面勞保資料),其於100年至102年間所得並不高(原審卷113頁袋內所附查詢表),其自93年就業起,亦經常異動其工作(在峻洲公司之前,約有8次;見本院卷73至77頁之勞保與就保資料),任職峻洲公司前,未見其有大筆之存款、投資,然由林彤妤中信託帳戶明細表為觀察,該帳戶自102年1月起至103年6月25日之資金,幾乎都從峻洲公司流入,且流入當日即就再匯出(整理如附表3),往來之金額密集,且款項甚鉅,顯示該帳戶實際上係峻洲公司使用,足認該帳戶之資金乃峻洲公司所有,而非屬林彤妤實際所有。林彤妤雖主張購買系爭房地之資金乃伊所儲蓄及父母所給予云云。惟從被上訴人所提資料,並未見林彤妤有大筆之儲蓄款項,而林彤妤就其資金之來源,歷次之陳述亦不一,其在原審陳稱:因其曾借款予林昊雷,故而由林昊雷出資購買登記予伊。在本院先則陳稱資金來源是父母去貸款給伊的(本院卷第31頁),嗣又改稱:是父母知悉伊要購買系爭房地,故而去標會得款二、三百萬元,交付現金予伊(本院卷第54頁),末則稱:因伊婚前曾上班過,有上市上櫃公司老闆拿錢給伊,所以其有現金,林昊雷就因為知道伊有錢,才與伊結婚,向伊借錢(本院卷128頁)。衡諸常情,林彤妤苟真本身有購買之資金,何會如是再三變異其資金來源之說明,且陳述其不能提出證明之來源說詞。
⒊至被上訴人以:買受人於103年6月3日簽訂買賣契約書
時,即支付頭款110萬元,固提出峻洲公司合庫銀行大港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103年6月3日由林彤妤匯入之110萬元存摺影本為證(原審一卷174頁)。惟查,峻洲公司在此之前,同日先提領現金165萬元,迨以林彤妤名義由中信託帳戶匯入110萬元後,同日峻洲公司之該帳戶旋即又轉支出110萬元,由其過程觀之,已難認林彤妤實質有以自己資金支付該110萬元之情。況林彤妤之中信託帳戶,實際上係供峻洲公司使用,已如前述,則以實際上屬峻洲公司所有之林彤妤名下帳戶匯款至峻洲公司合庫帳戶,難認係買賣價金之支付。
⒋雖林昊雷於原審證陳:系爭房地係由伊出資向峻洲公司買
受,借名登記在當時之配偶林彤妤名下,伊亦匯款700萬元予星展銀行清償峻洲公司以該房地抵押之700萬元房貸,若為虛偽,何必向星展銀行清償該700萬元云云。惟上該700萬元,除其中之400萬元乃自林昊雷之第一銀行帳戶外,餘皆來自峻洲公司及不明來處之現金,已如前述,而林昊雷名下之第一銀行帳戶,與林彤妤名下中信託帳戶及峻洲公司合庫帳戶本即常有資金之出入,有各該中信託帳戶、合庫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可考。而峻洲公司雖登記林國榮為負責人,惟實際負責人為林昊雷,為林彤妤陳述明確(本院卷39頁背面、第54頁、第129頁)。是而各該不同名稱之帳戶,即不排除林昊雷以之供為峻洲公司商務等算計,而交互使用,難認林昊雷有以自己之資金與峻洲公司為系爭房屋合意以800萬元為買賣之合意。又103年
6月5日雖匯款清償峻洲公司向星展銀行700萬元之貸款,惟峻洲公司既要將訟爭房地移轉予林彤妤,則除非星展銀行與林彤妤雙方合意,由林彤妤承接該抵押債務,否則為符合買賣之所有權移轉本旨,出賣人本即會予清償是項債務(按:林彤妤嗣改向土地銀行設定抵押貸款),即峻洲公司向星展銀行清償該700萬元,並不足以被認為被上訴人間之買賣移轉登記非屬虛偽之反證。況,峻洲公司又於103年6月26日另向星展銀行借款340萬元(按:峻洲公司因自103年7月27日起未依約繳款,視為全部到期,星展銀行訴請給付,經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
288號判命給付0000000元本息及違約金確定;見本院卷第128頁),峻洲公司若未予清償前款,星展銀行焉會再貸予該340萬元?足徵該700萬元清償星展銀行之舉,非得執為有利上訴人認定之事由。峻洲公司於103年6月25日向上訴人申請調高信用額度,7月起即不再繳納款項,
103年6月25日向星展銀行借用340萬元,同年7月即不依約繳款,先前於102年12月30日向台灣銀行訂立綜合授信契約,103年2月27日起至同年4月24日止,合計開狀動撥借貸0000000元,於同年8月到期後,亦分文未還,台灣銀行起訴,經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重訴字27號判決判命應給付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126頁),足徵峻洲公司於斯時非僅對上訴人負有債務而已。峻洲公司更於103年6月25日向上訴人申請將商務信用卡原30萬元額度,調高為100萬元,於同年7月1日在家樂福單筆消費85萬元,同日另消費四筆,即同日共計刷該卡消費902273元,而有異於其先前就該卡之消費習慣(見原審一卷第22頁歷史消費明細表),更徵峻洲公司脫免其名下之訟爭不動產,將來被強制執行,而有通謀虛偽買賣、移轉登記之動機。再徵諸林彤妤所述:當時係其公公林國榮向伊說,是否有一筆錢可以買下訟爭房地(本院卷第31頁),與林國榮陳述:伊僅交待兒子林昊雷要處理系爭房地,至於房地賣給何人,伊不知道(本院卷53頁背面),彼等間之說法有異,則若係雙方有買賣之合意,何會如是?足認被上訴人間就訟爭房地之買賣,係屬虛偽,始有上情。
㈡矧當事人間互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該通謀多隱藏於
行為人心中,難以直接證明,除非行為人坦言不諱,然實難以期待,故是類事件,不得不綜合表意人之外在行為態樣,及其他客觀事實,藉以判斷行為人間互為意思表示本身,是否虛偽不實。被上訴人就買賣過程、價金來源等陳述,有上揭前後不一、矛盾之情,林彤妤名下中信託帳戶之實際使用者,應為峻洲公司,林昊雷雖證陳買賣之資金係其提供云云,惟其為峻洲公司實際負責人,所敍之資金,又多與峻洲公司有關或來自峻洲公司。綜合被上訴人之資金狀況、時間流程、所有權移轉之背景等一切情狀諸證據,被上訴人間訟爭買賣,同時存有多項異於買賣交易之常情,上揭客觀事實,足以判斷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地,係為避免峻洲公司將來被強制執行,而為虛偽不實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之行為。
七、綜上,被上訴人就訟爭房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所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間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是否有效存在,攸關其得否對該房地聲請強制執行而受償債權,私法上地位之危險,有待判決除去,而提起確認被上訴人間之上該買賣及物權移轉行為無效,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且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被上訴人間就房地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既屬無效,林彤妤應負回復原狀義務,上訴人代位房地所有權人峻洲公司請求林彤妤塗銷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法有據。原審未予盡查,徒引事實不同之最高法院判旨為據,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屬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改判上訴人先位之訴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先位之訴為有理由,自無庸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又兩造其餘攻防及訴訟資料,經斟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贅述。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6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賴文姍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 官白蘭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⒈土地┌────────────────────────────────────────┐││├────────────────────┬─┬────┬──────┬──┬──┤│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高雄市│新興區│新興│一│0000-0000│建│2249.00│10000分之42│││└───┴────┴──┴──┴─────┴─┴────┴──────┴──┴──┘⒉建物┌──┬────────┬────────┬────────┬──────────┬─┬─┬───────┐│││││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建築樣式主要建築├────┬─────┤利││││建號│基地座落│建物門牌││樓層所在│附屬建物主│範││備註│││││材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圍││││││││面積合計│及用途││││├──┼────────┼────────┼────────┼────┼─────┼─┼─┼───────┤│││││││││共用部分│││高雄市新興區新興│高雄市新興區民生│鋼筋混凝土造25層│21層│陽台│全││新興段一小段│││段一小段0000-000│一路56號21樓之5││122.86│10.12│││5085建號││5050│0地號│││總面積││││10690.25平方公││││││122.86││部││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附表二帳戶名:林彤妤┌────────┬──────┬────┬───────┬────────┬─────┬─────┐│700萬轉出入明細│││││││├──┬─────┼──────┼────┼───────┼────────┼─────┼─────┤│編號│轉入時間│資金轉入方式│轉出行庫│轉入帳號│轉入帳戶│轉入金額│餘額│├──┼─────┼──────┼────┼───────┼────────┼─────┼─────┤│2│103.6.24│跨行轉帳│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2,000,000│2,000,000│├──┼─────┼──────┼────┼───────┼────────┼─────┼─────┤│3│103.6.24│跨行轉帳│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344,429│2,334,429│├──┼─────┼──────┼────┼───────┼────────┼─────┼─────┤│4│103.6.24│跨行轉帳│一銀│07076-**0276-*││2,000,000│4,334,429│├──┼─────┼──────┼────┼───────┼────────┼─────┼─────┤│5│103.6.24│現金││││64,000│4,398,429│├──┼─────┼──────┼────┼───────┼────────┼─────┼─────┤│6│103.6.24│現金││││98,000│2,000,000│├──┼─────┼──────┼────┼───────┼────────┼─────┼─────┤│7│103.6.24│現金││││100,000│4,496,429│├──┼─────┼──────┼────┼───────┼────────┼─────┼─────┤│8│103.6.24│現金││││100,000│4,596,429│├──┼─────┼──────┼────┼───────┼────────┼─────┼─────┤│9│103.6.25│跨行轉帳│一銀│07076-**0276-*││2,000,000│6,696,429│├──┼─────┼──────┼────┼───────┼────────┼─────┼─────┤│10│103.6.25│跨行轉帳│││峻洲企業有限公司│303,571│7,000,000│├──┼─────┼──────┼────┼───────┼────────┼─────┼─────┤││103.6.25│電匯││支出700萬│││0│└──┴─────┴──────┴────┴───────┴────────┴─────┴─────┘附表三帳戶名:林彤妤┌──┬────────┬──────┬────┬────────┬────────┬──────┬────────┬──────┬─────────┬───────┐│編號│第1筆轉入時間│資金轉入方式│轉出行庫│轉入帳號│轉入帳戶│合計轉入金額│最後1筆轉出時間│合計轉出金額│最後1筆轉出後餘額│備註│├──┼────────┼──────┼────┼────────┼────────┼──────┼────────┼──────┼─────────┼───────┤│1│102.1.2911:18│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201,853│102.1.2911:35│1,201,853│7,256││├──┼────────┼──────┼────┼────────┼────────┼──────┼────────┼──────┼─────────┼───────┤│2│102.3.1215:04│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3,725,986│102.3.1215:30│3,725,986│4,256││├──┼────────┼──────┼────┼────────┼────────┼──────┼────────┼──────┼─────────┼───────┤│3│102.3.229:10│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630,000│102.3.229:37│1,630,000│4,256││├──┼────────┼──────┼────┼────────┼────────┼──────┼────────┼──────┼─────────┼───────┤│4│102.3.259:50│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2,000,000│102.3.2510:32│2,035,685│4,256││├──┼────────┼──────┼────┼────────┼────────┼──────┼────────┼──────┼─────────┼───────┤│5│102.3.299:20│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612,550│102.3.299:38│1,612,550│4,256││├──┼────────┼──────┼────┼────────┼────────┼──────┼────────┼──────┼─────────┼───────┤│6│102.4.310:01│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278,600│102.4.310:27│1,278,600│4,288││├──┼────────┼──────┼────┼────────┼────────┼──────┼────────┼──────┼─────────┼───────┤│7│102.4.314:11│電匯││0000000000000000│正昊興業有限公司│1,572,988│102.4.314:26│1,572,988│4,288│與峻洲同一帳戶│├──┼────────┼──────┼────┼────────┼────────┼──────┼────────┼──────┼─────────┼───────┤│8│102.4.814:32│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930,300│102.4.815:11│933,572│1,001││├──┼────────┼──────┼────┼────────┼────────┼──────┼────────┼──────┼─────────┼───────┤│9│102.4.1013:25│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880,719│102.4.1015:08│1,880,720│1,000││├──┼────────┼──────┼────┼────────┼────────┼──────┼────────┼──────┼─────────┼───────┤│10│102.4.1111:03│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2,274,300│102.4.1111:43│1,399,650│875,650│13:13又轉出剩││││││││││││1000│├──┼────────┼──────┼────┼────────┼────────┼──────┼────────┼──────┼─────────┼───────┤│11│102.4.1713:11│電匯││0000000000000000│九洲聚塑有限公司│1,310,000│102.4.1713:11│1,697,704│1,001│與峻洲同一帳戶│├──┼────────┼──────┼────┼────────┼────────┼──────┼────────┼──────┼─────────┼───────┤│12│102.4.2511:11│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116,501│102.4.2512:06│1,116,501│1,001││├──┼────────┼──────┼────┼────────┼────────┼──────┼────────┼──────┼─────────┼───────┤│13│102.6.69:48│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225,398│102.6.610:30│1,225,398│0││├──┼────────┼──────┼────┼────────┼────────┼──────┼────────┼──────┼─────────┼───────┤│14│102.6.1011:02│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341,550│102.6.1011:19│341,550│0││├──┼────────┼──────┼────┼────────┼────────┼──────┼────────┼──────┼─────────┼───────┤│15│102.6.2512:21│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000,000│102.6.2514:38│2,920,000│7│該筆有其他帳戶││││││││││││資金轉入│├──┼────────┼──────┼────┼────────┼────────┼──────┼────────┼──────┼─────────┼───────┤│16│102.6.2812:07│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434,690│102.6.2815:41│4,421,138│0│該筆有其他帳戶││││││││││││資金轉入│├──┼────────┼──────┼────┼────────┼────────┼──────┼────────┼──────┼─────────┼───────┤│17│102.7.110:48│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2,285,705│102.7.111:34│2,285,705│0││├──┼────────┼──────┼────┼────────┼────────┼──────┼────────┼──────┼─────────┼───────┤│18│102.7.410:01│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2,712,000│102.7.411:10│2,712,000│0││├──┼────────┼──────┼────┼────────┼────────┼──────┼────────┼──────┼─────────┼───────┤│19│102.7.1110:50│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3,000,000│102.7.1111:51│3,000,000│0││├──┼────────┼──────┼────┼────────┼────────┼──────┼────────┼──────┼─────────┼───────┤│20│102.7.179:57│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548,752│102.7.1710:48│548,752│0││├──┼────────┼──────┼────┼────────┼────────┼──────┼────────┼──────┼─────────┼───────┤│21│102.8.113:19│電匯││0000000000000000│九洲聚塑有限公司│7,988,378│102.8.116:02│7,988,378│200,000│與峻洲同一帳戶││││││││││││;8/2轉出剩0元│├──┼────────┼──────┼────┼────────┼────────┼──────┼────────┼──────┼─────────┼───────┤│22│102.8.2013:19│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2,641,571│102.8.2014:30│4,016,571│0│該筆有其他帳戶││││││││││││資金轉入│├──┼────────┼──────┼────┼────────┼────────┼──────┼────────┼──────┼─────────┼───────┤│23│102.9.611:31│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360,632│102.9.611:55│360,632│0││├──┼────────┼──────┼────┼────────┼────────┼──────┼────────┼──────┼─────────┼───────┤│24│102.10.1115:25│電匯││0000000000000000│正昊興業有限公司│2,500,000│102.10.1115:32│2,500,000│0│與峻洲同一帳戶│├──┼────────┼──────┼────┼────────┼────────┼──────┼────────┼──────┼─────────┼───────┤│25│102.10.1412:09│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800,000│102.10.1413:12│1,800,000│0│與峻洲同一帳戶│├──┼────────┼──────┼────┼────────┼────────┼──────┼────────┼──────┼─────────┼───────┤│26│102.0.309:50│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3,000,000│102.10.309:50│2,999,970│30││├──┼────────┼──────┼────┼────────┼────────┼──────┼────────┼──────┼─────────┼───────┤│27│103.2.713:40│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028,885│103.2.714:17│1,690,179│0│該筆有其他帳戶││││││││││││資金轉入│├──┼────────┼──────┼────┼────────┼────────┼──────┼────────┼──────┼─────────┼───────┤│28│103.2.1114:09│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939,000│103.2.1114:56│1,344,000│0│該筆有其他帳戶││││││││││││資金轉入│├──┼────────┼──────┼────┼────────┼────────┼──────┼────────┼──────┼─────────┼───────┤│29│103.4.2412:56│電匯││0000000000000000│薄訊科技有限公司│3,985,780│103.4.2413:43│3,985,760│20│與峻洲同一帳戶│├──┼────────┼──────┼────┼────────┼────────┼──────┼────────┼──────┼─────────┼───────┤│30│103.4.299:27│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5,000,000│103.4.2912:30│5,000,000│20││├──┼────────┼──────┼────┼────────┼────────┼──────┼────────┼──────┼─────────┼───────┤│31│103.5.1613:23│電匯││0000000000000000│正昊興業有限公司│5,000,000│103.5.1614:40│5,000,000│0│與峻洲同一帳戶│├──┼────────┼──────┼────┼────────┼────────┼──────┼────────┼──────┼─────────┼───────┤│32│103.5.2713:07│電匯││0000000000000000│林彤妤│5,000,000│103.5.2713:07│4,766,640│233,360│與峻洲同一帳戶│├──┼────────┼──────┼────┼────────┼────────┼──────┼────────┼──────┼─────────┼───────┤│33│103.5.3013:02│電匯││0000000000000000│林彤妤│2,000,000│103.6.313:35│1,844,459│490,599│與峻洲同一帳戶││││││││││││,6/3轉回峻洲││││││││││││725030元│├──┼────────┼──────┼────┼────────┼────────┼──────┼────────┼──────┼─────────┼───────┤│34│103.6.314:07│電匯││0000000000000000│林彤妤│1,882,000│103.6.314:22│1,100,000│1,272,599││├──┼────────┼──────┼────┼────────┼────────┼──────┼────────┼──────┼─────────┼───────┤│35│103.6.512:41│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569,999│103.6.513:50│4,500,000│5││├──┼────────┼──────┼────┼────────┼────────┼──────┼────────┼──────┼─────────┼───────┤│36│103.6.513:21│電匯││0000000000000000│林彤妤│2,837,000│103.6.513:50│4,500,000│5│與峻洲同一帳戶│├──┼────────┼──────┼────┼────────┼────────┼──────┼────────┼──────┼─────────┼───────┤│37│103.6.69:42│電匯││0000000000000000│中聯欣石化工業│4,500,014│103.6.610:25│3,020,044│1,479,975│與峻洲同一帳戶│├──┼────────┼──────┼────┼────────┼────────┼──────┼────────┼──────┼─────────┼───────┤│38│103.6.611:04│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1,143,460│103.6.109:00│1,298,497│1,324,938│6/10轉回峻洲││││││││││││573055元│├──┼────────┼──────┼────┼────────┼────────┼──────┼────────┼──────┼─────────┼───────┤│39│103.6.119:21│電匯││0000000000000000│福得利國際有限公│200,000│103.6.1115:19│1,845,398│209,540│6/11轉回峻洲│││││││司│││││994570元│├──┼────────┼──────┼────┼────────┼────────┼──────┼────────┼──────┼─────────┼───────┤│40│103.6.1312:09│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431,985│103.6.1314:07│4,119,525│0││├──┼────────┼──────┼────┼────────┼────────┼──────┼────────┼──────┼─────────┼───────┤│41│103.6.139:21│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3,478,000│103.6.1314:07│4,119,525│0││├──┼────────┼──────┼────┼────────┼────────┼──────┼────────┼──────┼─────────┼───────┤│42│103.6.1814:19│電匯││000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3,490,833│103.6.1815:14│3,653,824│60││├──┼────────┼──────┼────┼────────┼────────┼──────┼────────┼──────┼─────────┼───────┤│43│103.6.2011:47│電匯││0000000000000000│福得利國際有限公│1,006,358│103.6.214:17│1,006,358│0││││││││司││││││├──┼────────┼──────┼────┼────────┼────────┼──────┼────────┼──────┼─────────┼───────┤│44│103.6.2417:40│跨行轉│合庫│0000000000000│峻洲企業有限公司│2,638,000│103.6.259:21│7,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