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庚○○於民國88年至93年間,係「青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青新公司)業務員,以從事代辦聘僱外籍監護工所需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巴氏 量表為其業務。庚○○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庚○○與民有國際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負責人 游佩茹 、青新
公司負責人 林怡均蔡文祥 及綽號「 小李 」之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 張金發 (已於91年11月9日死亡)並不符合聘僱外籍監工之標準,先由游佩茹於91年1月間取得張金發之身分證與健保卡等資料,再將該等資料交予庚○○,庚○○先與蔡文祥商量後,即將證件轉交予林怡均,林怡均則又交給綽號「小李」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由綽號「小李」男子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填張金發於91年1月28日在財團法人 恩主 公醫院就診之不實資料,並在背頁之巴氏量表上勾選內容,復以偽造之「財團法人 恩主公 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 關防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院長「丁○○公務專用章」及診治醫師「主醫00000000000乙○」等印章蓋用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式量表及所附之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上,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後,綽號「小李」男子即將該等偽造私文書交予林怡均,林怡均再透過庚○○轉交予游佩茹,游佩茹收受後,便請不知情之 林承蔡 填寫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再由民有公司於91年3月13日派員持該申請表、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與所附之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送件提出申請聘僱外籍勞工照顧張金發,而行使該等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丁○○、乙○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㈡庚○○於91年7月間受 蔡鳳蓮 委託以其婆婆 廖王 盡之名義辦
理申請外籍勞工事宜,詎庚○○明知 廖王盡 並不符合聘僱外籍監護工之標準,竟與蔡文祥、綽號「小李」男子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庚○○取得廖王盡之身分證與健保卡等資料,再將該等資料交予蔡文祥,由蔡文祥轉交證件予綽號「小李」男子後,由綽號「小李」男子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填廖王盡於91年7月4日在財團法人 長庚 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下稱長庚醫院)就診之不實資料,並在背頁之巴氏量表上勾選內容,便以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章診斷證明書專用」、院長「丙○○診斷證明專用章」及診治醫師「MA0166甲○○醫字第014512號」等印章蓋用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新附之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上,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後,綽號「小李」男子即將該等偽造私文書交予蔡文祥,蔡文祥再將前揭偽造私文書交予庚○○,由庚○○交由青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不知情工作人員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送件提出申請聘僱外籍勞工照顧廖王盡,而行使該等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長庚醫院、丙○○、甲○○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㈢庚○○於91年11月間,辦理 吳進添 之母 吳黃幼 申請外籍勞工
事宜,詎庚○○明知吳黃幼並不符合聘僱外籍監護工之標準,竟與游佩茹、林怡均、綽號「小李」男子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庚○○取得吳黃幼身分資料後,再將該等資料交予林怡均,由林怡均轉交綽號「小李」男子後,於不詳時、地,偽造病患吳黃幼於臺北市北投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民總醫院)就醫之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後,向勞委會申請外籍看護,足以上損害於台北榮民總醫院及該院醫師與勞委會管理作業之正確性。
㈣庚○○明知 陳宏明 父親 陳德旺 病症不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布「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暨其他相關規定事項」之標準,無法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且明知陳德旺未曾至臺北榮民總醫院就診,竟與林怡均、綽號「小李」男子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1年8、9月間,庚○○取得陳德旺之身分資料後,將該資料交予林怡均,由林怡均再交予綽號「小李」男子,由綽號「小李」男子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戊○○於91年9月5日所開立之「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附表)」後,於同年9月25日,交由林怡均持向勞委會申辦外籍看護,足以損害於台北榮民總醫院及該院醫師戊○○與勞委會管理作業之正確性。
㈤庚○○明知臺北市私立翡翠老人養護所收容人 王碧香 、林麗
雪之父 林春吉 二人均不符合聘僱外籍監護工之標準,竟與蔡文祥、綽號「小李」男子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於91年3月29日,自不知情翡翠老人養護所負責人 江煌貞 處取得王碧香之殘障手冊,填寫內容不實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後,將該資料交予蔡文祥,由蔡文祥再交予綽號「小李」男子,由綽號「小李」男子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所附之「巴氏量表」後,交由不知情之青新公司業務員 陳國洲 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使之;復於91年3、4月間,庚○○自 林麗雪 處取得林麗雪之身分證及其父林春吉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資料,填寫內容不實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將該資料交予蔡文祥,由蔡文祥再交予綽號「小李」男子,由綽號「小李」男子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臺北市立仁愛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所附之「巴氏量表」後,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三軍總醫院、臺北市立仁愛醫院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㈥庚○○明知 黃伯雄 之母 黃游阿梅 及其姐黃 李秋蓮 2人均不符
合聘僱外籍監護工之標準,竟與林怡均、綽號「小李」男子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黃游阿梅、黃李秋蓮處取得身分資料後,將該資料交予林怡均,由林怡均再交予綽號「小李」男子,由綽號「小李」男子於91年6月5日、同年10月30日、在不詳地點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代理院長 唐高駿 、主治醫師羅 恭箎 名義用印核發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各2份,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以上損害於宜蘭醫院醫師唐高駿與勞委會管理作業之正確性。
二、證據:
(一)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游佩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同案被告林承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四)同案被告林怡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五)同案被告陳宏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六)同案被告黃伯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七)證人蔡文祥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之證述。
(八)證人蔡鳳蓮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之證述。
(九)證人吳進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十)證人 陳昭君 於偵查中結證之證述。
(十一)證人江煌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十二)證人陳國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十三)證人 薛鑑忠 於偵查中結證之證述。
(十四)證人林麗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十五)偽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各1紙。
(十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1紙(雇主 張美英 )。
(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24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文1紙。
(十八)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93年2月17日(93)恩醫事字第0165號函文1紙。
(十九)偽造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各1紙。
(二十)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1紙(雇主蔡鳳蓮)。
(二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9月29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文1紙。
(二二)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93年9月3日(93)長庚醫北字第3240號函文1紙
(二三)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各1紙。
(二四)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1紙(雇主吳進添)。
(二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3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文1紙。
(二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91年12月16日北總行字第0910013886號函文1紙。
(二七)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各1紙。
(二八)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1紙(雇主陳宏明)。
(二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9月29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文1紙。
(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93年8月12日北總企字第0930026845號函文1紙。
(三一)偽造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各1紙。
(三二)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1紙(雇主江煌貞)。
(三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9月3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文1紙。
(三四)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93年8月18日集運字第0930016935號函文1紙。
(三五)偽造台北市立仁愛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各1紙。
(三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1紙(雇主林麗雪)。
(三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8月18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文1紙。
(三八)台北市立仁愛醫院93年8月3日北市仁醫歷字第09360635500號函文1紙。
(三九)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各1紙。
(四十)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1紙(雇主黃伯雄)。
(四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9月3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文1紙。
(四二)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醫院93年8月17日宜醫醫歷字第4032號函文1紙。
(四三)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各1紙。
(四四)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1紙(雇主黃伯雄)。
(四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0月11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文1紙。
(四六)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醫院93年9月24日宜醫醫歷字第4935號函文1紙。
(四七)宜蘭縣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對話紀錄2份。
三、檢察官雖僅就犯罪事實㈠之犯行提起公訴,惟被告就犯罪事實㈡、㈢、㈣、㈤、㈥犯行,與已起訴之部分,係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
五、附記事項:被告庚○○願捐款15萬元公益金予公益團體,被告庚○○已於96年6月13日捐款於佛教慈濟基金會帳戶而履行完畢,此有上開捐款單位收據1紙在卷可查。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宣告沒收之物│├──┼───────────────────┤│1│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章1枚。│├──┼───────────────────┤│2│偽造之「丁○○公務專用章」印章1枚。│├──┼───────────────────┤│3│偽造之「主醫00000000000乙○」印章1枚。│├──┼───────────────────┤│4│偽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於91年1月28日製│││作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文1枚,偽造之「│││丁○○公務專用章」印文1枚,偽造之「主│││醫00000000000乙○」印文5枚。│├──┼───────────────────┤│5│偽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製作之「巴氏量表│││」上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文1枚,偽造之「主醫│││00000000000乙○」印文11枚。│├──┼───────────────────┤│6│偽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製作之「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上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文1枚,偽│││造之「主醫00000000000乙○」4枚。│├──┼───────────────────┤│7│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章診斷證明│││書專用」印章1枚。│├──┼───────────────────┤│8│偽造之「丙○○診斷證明專用章」印章1枚│││。│├──┼───────────────────┤│9│偽造之「MA0166甲○○醫字第014512號」印│││章1枚。│├──┼───────────────────┤│10│偽造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於│││91年7月4日製作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章診斷證明書專用」印文1│││枚,偽造之「丙○○診斷證明專用章」印文│││1枚,偽造之「MA0166甲○○醫字第014512│││號」印文6枚。│├──┼───────────────────┤│11│偽造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製│││作之「巴氏量表」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章診斷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偽│││造之「MA0166甲○○醫字第014512號」印│││文11枚。│├──┼───────────────────┤│12│偽造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製│││作之「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章診斷證明書專用│││」印文1枚,偽造之「MA0166甲○○醫字第│││014512號」印文5枚。│├──┼───────────────────┤│13│偽造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印章1枚。│├──┼───────────────────┤│14│偽造之「院長張 茂松 (M)」印章1枚。│├──┼───────────────────┤│15│偽造之「 陳敏雄 2688G」印章1枚。│├──┼───────────────────┤│16│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於91年10月22日製作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印文2枚,偽造之「院長│││ 張茂松 (M)」印文1枚,偽造之「陳敏雄│││2688G」印文7枚。│├──┼───────────────────┤│17│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製作之「巴氏量表」上偽造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陳敏雄2688G│││」印文11枚。│├──┼───────────────────┤│18│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製作之「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上偽造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陳敏雄2688G」印文4枚。│├──┼───────────────────┤│19│偽造之「戊○○2137A」印章1枚。│├──┼───────────────────┤│20│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於91年9月5日製作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印文2枚,偽造之「院長張│││茂松(M)」印文1枚,偽造之「戊○○│││2137A」印文7枚。│├──┼───────────────────┤│21│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製作之「巴氏量表」上偽造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戊○○2137A│││」印文12枚。│├──┼───────────────────┤│22│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製作之「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上偽造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戊○○2137A」印文4枚。│├──┼───────────────────┤│23│偽造之「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印章1枚。│├──┼───────────────────┤│24│偽造之「 鄧鐘泉 11017」印章1枚。│├──┼───────────────────┤│25│偽造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於91年│││3月29日製作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印文2枚,偽造之│││「鄧鐘泉11017」印文6枚。│├──┼───────────────────┤│26│偽造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製作之│││「巴氏量表」上偽造之「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鄧鐘泉│││11017」印文11枚。│├──┼───────────────────┤│27│偽造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製作之│││「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上偽造之「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鄧鐘泉11017」印文3枚。│├──┼───────────────────┤│28│偽造之「台北市立仁愛醫院」印章1枚。│├──┼───────────────────┤│29│偽造之「3419院聘主治醫師 劉安正 」印章1│││枚。│├──┼───────────────────┤│30│偽造之「院長 吳振龍 診斷書專用章」印章1│││枚。│├──┼───────────────────┤│31│偽造台北市立仁愛醫院於91年6月19日製作│││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台北市立仁愛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院長吳振龍診斷書專用章│││」印文1枚,偽造之「3419院聘主治醫師劉│││安正」印文9枚。│├──┼───────────────────┤│32│偽造台北市立仁愛醫院製作之「巴氏量表」│││上偽造之「3419院聘主治醫師劉安正」印文│││11枚。│├──┼───────────────────┤│33│偽造台北市立仁愛醫院製作之「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上偽造之「3419院聘主治醫│││師劉安正」印文2枚。│├──┼───────────────────┤│34│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印章1枚│││。│├──┼───────────────────┤│35│偽造之「代理院長唐高駿」印章1枚。│├──┼───────────────────┤│36│偽造之「宜醫主治醫師026575 羅恭 箎」印章│││1枚。│├──┼───────────────────┤│37│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於91年6月15日│││製作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代理院長唐高駿」│││印文1枚,偽造之「宜醫主治醫師026575羅│││恭箎」印文8枚。│├──┼───────────────────┤│38│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製作之「巴氏量│││表」上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宜醫主治醫師026575羅恭│││箎」印文11枚。│├──┼───────────────────┤│39│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製作之「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上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宜醫主治│││醫師026575 羅恭箎 」印文5枚。│├──┼───────────────────┤│40│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於91年10月23日│││製作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印文2枚,偽造之「代理院長唐高駿│││」印文1枚,偽造之「宜醫主治醫師026575│││羅恭箎」印文7枚。│├──┼───────────────────┤│41│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製作之「巴氏量│││表」上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宜醫主治醫師026575羅恭箎│││」印文12枚。│├──┼───────────────────┤│42│偽造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製作之「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上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印文1枚,偽造之「宜醫主治│││醫師026575羅恭箎」印文3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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