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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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 張智偉 相對人 洪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後,本院一0六年度司執字第二七九五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六年度原訴字第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法院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作為酌定擔保數額之依據。又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另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
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準。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10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975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查封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扣押聲請人對於第三人南投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下稱系爭薪資債權)。然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審理在案,則系爭執行事件如繼續進行執行程序,且執行完畢,聲請人將來恐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為此,願供擔保,請求於聲請人所提起之本院10
6年度原訴字第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執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10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
,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即系爭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查封聲請人所有系爭不動產,並扣押聲請人對於第三人南投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系爭薪資債權。又聲請人已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795號即系爭執行事件及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係認遭相對人詐欺而簽發本票,並主張撤銷簽發本票之意思表示,本票債權即不存在,故系爭執行事件於逕受強制執行部分,聲請人既有所爭執,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聲請停止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斟酌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所受損害數額,應依標的物停
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是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為停止期間所發生之法定遲延利息無法受償之風險。而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屬得上訴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
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合計該案件審理終結期限約需5年,則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以相對人上開未受償之1,500,00
0元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為375,000元(計算式:1,500,000×5×5%=375,000),是本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以375,000元為相當,聲請人以375,00
0元供擔保後,得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綺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縣│埔里鎮│忠信│423-1│空│77.22│全部│││││││白││││├───┼────┴───┴──────┴─┴─────┴──────┤││備考│張智偉│├─┼───┼────┬───┬──────┬─┬─────┬──────┤│2│南投縣│埔里鎮│忠信│423│空│234│14分之2│││││││白││││├───┼────┴───┴──────┴─┴─────┴──────┤││備考│張智偉│└─┴───┴──────────────────────────────┘┌─┬──┬───────┬───┬─────────────────┬────┐│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409│南投縣埔里鎮忠│住家用│一層:42.75│陽台:24.9│全部││││信段423、423-1│、鋼筋│二層:45.73│2平方公尺│││││地號│混凝土│屋頂突出物:12.15││││││--------------│造加強│合計:100.63││││││大城路225號│磚造、││││││││2層│││││├──┼───────┴───┴───────────┴─────┴────┤││備考│張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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