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7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
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
利息餘額查詢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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