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9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8月4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約定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至101年8月18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53,228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本金48,09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1,765元│101年8月19日起至│百分之18.73│無│無││││清償日止││││├─┼─────────┼──────────┼──────┼──────────┼──────────────┤│2│36,331元│101年8月19日起至│百分之19.98│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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