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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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7、8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7、8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7、8之犯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5、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又附表編號3、4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2、3、4、7、8號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其中附表編號2、7、8之犯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5、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另就附表編號3、4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