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2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詐欺取財及偽造署押等罪,前雖經本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8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並有卷附本院88年度上易字第89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稽。然聲請人嗣於案件確定後,因未到案執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9年4月5日基檢革執丁緝字第350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迄今尚未歸案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及電腦通緝查詢表在卷可憑。是以,本件聲請人目前既仍於通緝中,而尚未自動歸案接受執行,則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無上揭減刑條例之適用,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聲請人所稱其犯詐欺取財及偽造署押等罪,其行刑權時效是否已因期間經過而歸於消滅,則係檢察官得否執行之問題,非本件所得審究之範圍,特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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