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白龍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彭子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天運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彭子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坐落於屏東縣○○市○○路○○○○號F棟12樓建築物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釋明管理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大樓管理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五、請釋明除督促程序費用外,聲請支付命令之一切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約定之書面資料,並陳報應由債務人負擔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無相關之約定,則是否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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