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16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趙振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原名:趙振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各為何時(該日期不可早於到期日之前)。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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