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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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林美玲 張李蓮花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明鋼構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4,85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35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