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 李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捐助章程第五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五條條文,已於該會第九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決修改,並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修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之董事長,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自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次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且前經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有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第九屆第十二次董事會會議記錄附卷可稽,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祐均┌─────────────────────────┐│附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條:││本財團之財產由天主教德來│本財團之財產由天主教德來││會總會捐助及自購,財產總│會總會捐助及自購,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壹│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元正。│仟肆佰捌拾元正。││本法人之財產,如有變更、│本法人之財產,如有變更、││處分、或設定,須經董事會│處分、或設定,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為之。│後方得為之。││業務項目及管理方法:│業務項目及管理方法:││一、社會公益宿舍管理出租│一、社會公益宿舍管理出租││-經常開放,專人計晝│-經常開放,專人計晝││管理。│管理。││二、教堂-全年開放。│二、教堂-全年開放。││三、教友活動中心-配合傳│三、教友活動中心-配合傳││教工作之需,不定期開│教工作之需,不定期開││放管理。│放管理。││四、慈善、文化、教育活動│四、慈善、文化、教育活動││-視需要不定期開放。│-視需要不定期開放。││五、附設安置兒童教養及老│五、附設安置兒童教養及老││人社會福利機構等。│人社會福利機構等。││六、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