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張銘達
張銘清 張銘智 張銘棟 張黃艷秋 張尚文 張雅玲 張雅如 張雅涵 張采瑜 張芯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寶亨 、 劉慶麟 、 李淦 、 陳淑芬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