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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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124號原告 林蕭麗花 被告 唐陳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3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60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已繳納其中之5,698元,並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697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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