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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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 許家維 被告 宋浩逸
許雅琁 許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14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萬700元,並已於同年12月8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陳佩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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