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3號聲請人 黃秉翔 相對人古 黃秀英 關係人 古二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八千元,並應提出相對人之配偶 古阿相 已歿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以及說明關係人古二郎與相對人間之親屬關係)。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