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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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5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外,證據部分另更正如下:證據編號二爰引證人 洪小惠 之證述。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車禍發生時,開速極快,撞擊力道十分猛烈,且見被害人已血流滿面,猶逕自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惡性非輕,本應從重量處,然因被告除本次車禍另犯過失致死罪及酒後駕車外,尚無前科,素行尚可,犯後又已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從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