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七0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強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己○○、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強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己○○、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柒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