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孫富吉 被告 黃林月女
林桂如陳金英張簡美鶴 上原告與被告黃林月女等四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021元(即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值: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7,987.06㎡×原告請求持分1/120=193,0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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