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光華上列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光華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並於民國95年8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年3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9月1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