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使用補償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邱鏡淳上列原告因請求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姚國華 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70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