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李逸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堂華
黃國璋
一、債務人陳堂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堂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國璋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