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昇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昇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昇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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