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告 張耀武
梁台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