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珮妃戴修勤戴小勤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等語,惟其所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且依聲請人陳報自102年9月至103年1月間領取理賠金額合計達85萬5,
865元,且其於中華郵政士林蘭雅郵局所設帳戶於103年3月31日存款餘額尚有13萬9,137元,實難謂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1,000元。是以,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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