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12號原告 李財木 被告 黃清茵 (HUYNHTHITHNAHNH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黃氏清茵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清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