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79號聲請人 陳季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程琦涵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台幣貳萬參元」,票號CH594202,經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提示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影本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迄未提出,難認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