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哲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109年度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0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哲源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01號判決後,判決書業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該判決已於該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本案之上訴期間經計算後,業已於110年12月6日屆滿,本院並已於同年12月21日將本案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惟被告遲至111年3月22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書狀名稱雖為「刑事抗告狀」,惟其內容是對判決內容不服),再由該監所長官送交本院,此有法務部○○○○○○○○收容人書狀核轉章之「刑事抗告狀」1份存卷為憑,是被告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