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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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王順盈 債務人福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彤亮 人債務人 陳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25,000,000元自112年5月8起至112年11月7日止3.375自112年6月9日起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4.3750023,534,782元自112年5月16日起至112年11月7日止7.119自112年6月17日起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8.11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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