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090號債權人 陳金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南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本件債務人為何?(依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釋明文件之合約標的為新臺幣300,
000元,惟請求原因事實欄則稱總金額為新臺幣770,673元,二者不一,請確認之,另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若有特別約定,請併釋明之。)㈢請求計息之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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