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即被告 鍾正威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正威提出新台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且限制出境及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正威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台幣60,000元之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且限制出境及出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盈如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