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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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黃進國 被告 黃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設置在臺南市○○區○○路○○○○○號房屋牆壁之排油煙管及化糞池排氣管封閉,以停止對原告住宅之污染侵害」,經核此部分聲明,性質上非對於親屬、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151號裁判意旨參照),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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