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730號聲請人 李沛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秦國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之利息起算日(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票號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應於109年9月2日後起算;票號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應於109年9月
2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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