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86號原告 陳惠珍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林敬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於108年8月14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追加被告 於庭萱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4,657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聲請追加被告於庭萱,並追加聲明請求被告於庭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26,728元等語;是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26,7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55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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