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玉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8,955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課稅現值136萬8,700元×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39.69/(125.45+39.69)㎡=32萬8,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