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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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06號原告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榕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獻文 即 郭梓相 、 涂榆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萬零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