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17號自訴人 黃學文 上列自訴人自訴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黃學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黃學文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自訴程式未合,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本院即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黃嘉慧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