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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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趙展慶 被告 吳延璋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0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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